首页 科普杂志 正文

保险法论文 重磅丨学说与案例的互动•王静法官保险法的又一力作

重磅丨学说与案例的互动•王静法官保险法的又一力作

王静法官作品 法律出版社 昨天

艾学悟语

+

作为出版机构的小编,小艾我跟书打交道已有些日子了,这期间看惯了人前写书人后抄书,事前编书事后勘误,节前出书节后退书,当面看书背面睡书,高兴卖书不悦体验......一度让自己怀疑,自己曾放逐在书上面的梦想是否就像π,只能无限接近却永远不能抵达彼岸。不过,就今天要推荐的这部作品,相信可以令自己与梦想的彼岸距离拉近很长一段。就其作品的宣介而言,与其说今天的推文是为大家推荐一部全新力新,倒不如说是想与屏幕前的你一起零距离的走进这位作者。比起其诚品,小艾以为她天生具有的「人贵述己而不自诩」格调更令人着谜。即既不容他人吹捧,更不会自吹自擂,一切拿成果说话方显其本色

法官作者王静

王静 ,我们今天推荐给大家认识的作者。

三级高级法官,江苏省审判业务专家,获江苏省第四届优秀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首批卓越法律人才“双千计划”;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保险智库专家,南京大学中国案例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长期从事民商事司法审判实务及理论研究,2 件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1 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两次荣获最高人民法院优秀案例评析一等奖。出版个人专著四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五十余篇。作为主要执笔人参加十四项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多项重点课题,获得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十六项省部级社科奖励。

「保险案件裁判精要」

王静法官•作品

杜万华 总主编 宋晓明 副总主编

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

全书共计十三章逾六十个小节

穷尽保险诉讼领域的方方面面

精选 75 则保险诉讼案例深度剖析

完整展陈保案件险裁判之精要所在

合计 1220 千字近 55 个印章 854 页

真正助你在保险诉讼领域实现业务进阶

作为王静法官的最新力著——「保险案件裁判精要」 一书,起码可以用专业、务实跟全面三个关键词来概括。

专 业

本书作者王静,系江苏省审判业务专家,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保险智库专家,长期从事民商事司法审判实务尤其是保险法实务及理论研究。本书作者深度剖析保险审判法律规则,准确诠释保险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读者把握保险法审判问题的裁判规则和裁判视角。

务 实

本书具有非常强的实务性,梳理司法实践中的保险法律疑难问题,既有学界观点,又详尽地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和裁判指导意见,能够有效统一法律适用,服务审判实践,解决目前在保险法律实务发展过程中大量存在的裁判不一的问题 。对于律师、法官等实务人员和保险法学教育研究人员来说,都是难得的实务参考用书。

全 面

本书内容既细致又全面。本书的十三章内容基本涵盖了保险法实务领域的主要方面,列举大量的典型案例的同时,也有国内外的立法模式分析,并完整呈现实践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思路。

昨日拿到新书,伏案在王静法官的这部「保险案件裁判精要」新著中,于字节跳动间,小艾很是好奇怎样的法官才能做到持续这般地作知识输出,而且还能很好地兼及保险法学学术涵养跟司法审判经验结合? 如果你亦与我一样,心怀好奇,推荐你滑下去,戳戳小指点进去,相信你会明白何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保险案件裁判精要」一书不仅被纳入进由杜万华任总主编,宋晓明任副总编组织编纂的「民商事裁判精要与规范指导丛书」之列的榜眼位置,而且内容上推陈出新,重点立足学术研读与实务经验结合,全新梳理了司法实践中疑难的保险法适用问题,结合大量的司法案例,就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有关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裁判结果进行分析。 在保险类图书领域不可不谓为诚品,值得优选。

— 诚品推荐 —

法律家微店现货包邮进行中

第一章 保险合同纠纷裁判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 诚实信用

一、保险公司违背诚信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诚信行为的法律后果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举证责任上的体现

第二节 保险利益

一、概述

二、保险利益的认定

三、财产保险利益的审查

四、人身保险利益的审查

五、团体人身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受益人指定

第三节 损失补偿原则

一、概述

二、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三、损失补偿原则在社会保险中的适用

第四节 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一、保险合同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保险销售误导等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保险经纪人未尽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二、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如何承继

三、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解除权

四、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五、电子保单投保人的认定

六、各种保险凭证记载不同时保险合同内容的认定

七、保险合同的期间

八、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第三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概述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方式

三、暂保承诺

四、电子保单的成立与生效

五、保险代理人代签名的效力

第四章 保险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第一节 保险人的信息提供义务

一、概述

二、保险条款的交付义务

三、保险人的一般说明义务

四、禁止性规定条款的提示义务

五、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司法内涵

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

七、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标准

八、几种特殊情形下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第二节 保险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

一、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则的适用范围

二、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则的具体适用

第三节 保险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

一、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前提及解释标准

二、不利解释规则的具体适用

三、专业术语的解释规则

第四节 保险格式条款规制体系的整体适用——以“肇事逃逸(或逃离)”条款为例

一、司法实践的分歧

二、“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信息提供义务的认定标准

三、“肇事逃逸(逃离)”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

四、“肇事逃逸(逃离)”条款的解释

第五章 投保人的义务

第一节 保险费的交纳义务

一、保险费的交纳与保险责任的承担

二、预交保险费情形下保险责任的承担

三、保险费催缴惯例的认定

四、保险费的代缴

第二节 如实告知义务

一、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

二、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四、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五、保险人的弃权制度

六、欺诈撤销权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七、几种特殊情形下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第三节 通知义务

一、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

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三、出险以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第四节 施救义务

一、施救义务的社会价值

二、费用的负担

第六章 保险人的义务

第一节 及时核定的义务

第二节 理赔义务

一、概述

二、有关证据的审查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保险金的给付

五、几种特殊的法定免赔情形

第三节 费用负担的义务

一、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二、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否赔偿

三、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赔偿

四、替代性交通费用是否赔偿

第七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基础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四、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

五、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管辖

六、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

七、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限制

八、仲裁或管辖条款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

九、被保险人处分行为对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影响

十、几种特殊情形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第八章 责任保险

一、责任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

二、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三、责任保险人的参与权

第九章 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的认定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十章 年金保险

一、年金保险的属性识别

二、死亡保险条款无效时的处理

第十一章 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二、司法实践的立场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

三、合作协议与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的关系

四、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第十二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保险事故的认定

二、分项限额及赔偿标准

三、受害人身份不明时的赔偿处理

四、无证、醉驾等情形下交强险的处理

五、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间的转化

六、投保多份交强险的处理

七、交强险中“肇事逃逸”情形的处理

八、机动车一方未投保交强险的处理

九、涉领事官员道赔案件的管辖及适用

第十三章 保险与诉讼

第一节 分支机构的诉讼资格及其审查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

二、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查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被告时的责任承担方式

第二节 管辖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管辖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管辖

第三节 保险与保全

一、诉讼保全保险费的承担

二、诉讼保全保险的赔偿认定

第四节 保险与执行

一、保单现金价值的强制执行

二、保险与执行的结合创新

上下滑动即可查阅目录梗概

写下你的留言

美国保险法中的合理期待原则及其价值探析

□孙宏涛

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基顿法官对合理期待原则做出了系统的阐释。合理期待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承保风险的千变万化,保险合同格式化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但由于格式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事先备制,极少反映投保方的意图,因此当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专业理解与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存在差距时,应遵循“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原则,即按照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方式进行解释。

一、合理期待原则的发展进程

早在1925年,20世纪最伟大的合同法学者之一Karl Llewellyn教授认为,法院在阅读标准合同的时候,应当深入分析处于弱者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希望合同中究竟包含什么内容。另一位合同法巨匠Friedrich Kessler在其论文《附合合同——关于合同自由的一些思考》中也发表了相同的见解:法院在处理标准保险合同时,必须决定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通过购买保险人提供的服务究竟期待获得什么样的保障,这种合理期待究竟应当达到何种程度也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

尽管合理期待原则早已被适用,但直到1961年Kievit v. Loyal Protection Life Insurance Company以及Estrin Construction Co. v. Aetna Casualty & Surety Co.,一案中,该原则才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

在学理上,最早对“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原则做出系统阐释的,是美国的基顿法官。在其论文《保险法上存在的与保单条款相冲突的权利》中认为:(1)在保险交易中,保险人不能获得任何不合理的利益;(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合理期待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即使上述期待与保险条款的明示规定相违背。

由于得到了像基顿法官这样著名学者的支持,合理期待原则的发展非常迅速。虽然不是在所有的法院中,但至少在大多数法院中,该原则已经成为法官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所使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与此同时,法院对该原则的认可也引发了持久的论战。

二、学者们对合理期待原则的评判

(一)批判的观点

1.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使保险案件的裁判呈现出极大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导致各州的司法判决出现冲突,增加了保险成本,并拖延了索赔争议的解决。

2.有学者认为,有些法院为了适用合理期待规则,热衷于发现被保险人的内心期待。甚至有些法官事先创造被保险人的“内心期待”,之后又适用合理期待原则来对被保险人进行保护。

3.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忽略了商业保险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缔约意图。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允许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或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即使上述赔偿或责任可能是一个理性的投保人在阅读保险合同时根本不会期待得到的。

4.有学者认为,合理期待原则的缺点在于其适用取决于“合理”这个概念,法律只关心法定的责任,而非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期望,不管这种期望是多么合理。

(二)赞成的观点

1.合理期待原则敦促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披露更为真实、详细的保险信息,以便被保险人在了解各种信息的基础上,去选择自己真正需要的保险产品。

2.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使法院透过当事人双方的正常交易让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中使被保险人产生合理期待的事项承担保险责任,符合法律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的精神。

3.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促进了危险的有效分散。保险是一种危险分散和损失分担的工具,法院对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支持进一步增强了保险所具有的分散风险的功能。

4.合理期待原则是建立在经验主义基础上的,这种合理期待可能蕴涵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先前的交易惯例之中。

三、合理期待原则的具体适用

自19世纪70年代合理期待原则产生以来,其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但具体适用形式并不一致,以致该原则的适用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因此,有必要对合理期待原则的不同“版本”和适用情形进行明确限定。

(一)合理期待原则的不同“版本”

法院在适用合理期待原则的时候有四种“版本”,其中主要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版本”与传统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密切相关,即当保险合同条款同时存在着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时,该条款就存在着疑义,但是也只有在保险合同条款出现模糊的时候,才会保护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在保险合同条款不存在疑义的情况下,这些法院通常不会做出与合同条款相反的裁判。

第二种“版本”是当被保险人被保险条款所误导并导致保险人获得了不合理利益的时候,法院可以适用合理期待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也被称为“不合理利益版本”。在上述情况下,尽管保险条款本身在法律意义上讲可能并不存在疑义,但是从一个普通的保险消费者的角度看来,合同条款本身确实存在着模糊之处。

第三种“版本”是当某些保险条款可能导致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目标落空的时候通过运用合理期待原则来排除保险条款的适用,无论上述条款是如何的明确。事实上,按照基顿法官的理论,被保险人可能对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产生某种合理期待,这种期待可以推翻任何保险条款的明示规定。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情形

除了应对合理期待原则的具体“版本”进行限定外,还应当对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情形做出如下限定:

1.当被保险人是缺乏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时,可以适用合理期待原则。这是由于保险合同都是冗长、复杂的文件,如果没有专业的保险知识,被保险人很难读懂保险合同的多数条款。

2.为了促进保险单的销售,许多保险人在保险条款的用语上动起了手脚,使用某些诱导性的词汇。例如,保险人先前使用概括性极强的词汇来描述保险单,而后却做出诸多限制,在这种情形下,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应当得到法院的保护。

3.在保险实务中,大部分保险合同采用的营销方式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合同之前根本没有机会阅读保险条款。例如,在人寿保险中,消费者只有在提交保单支付保费,且保险公司批准并出具保单后,才能看到保险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特别营销方式为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奠定了实践基础。

4.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保险条款明确将某些损失排除在保单的承保范围之外,但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言行仍然可能使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单中包含了其想要得到的承保范围。在上述情形下,法院通常认为,限制保险单承保范围的条款与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相抵触,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和保护。

四、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从基顿法官提出合理期待原则至今,合理期待原则对普通法国家的保险纠纷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越来越多的法院接受并将其作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有力工具。在英国,处理保险合同的律师已经开始讨论保护当事人的期望;在爱尔兰,最高法院参照“多管闲事的旁观者”的判例对一份人寿保险合同进行了解释。大法官斯泰恩(Steyn)认为:贯穿于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诚实的人的合理期待应得到保护,这不是法律规则或原则,这是合同法的目的,是塑造我们合同法的基本元素。

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对保险业的监管还存在着诸多的缺陷与不足。在强大的保险人面前,缺少专业知识与缔约经验的消费者显得软弱可欺,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显得苍白无力。在这种情况下,“满足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作为一种新兴的法益思潮,体现了优先保护被保险人的立法精神,值得我们借鉴。

本文源自中国保险报网

更多精彩资讯,请来金融界网站(www.jrj.com.cn)

相关问答

我想问一下,泰国杀妻骗保案算是保险欺诈吗,写 保险法 论文 ...

[回答]法律分析:杀妻骗保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这种行为可以数罪并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