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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学报 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推进社会公正的历史实践及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推进社会公正的历史实践及基本经验

作者:张一(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社会公正维护和实现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百年来,中国共产党为解决社会公正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回顾并总结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推进社会公正的历史实践及基本经验,为我们在新时代持续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动力。

一、实现社会公正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

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话题,也是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的不懈追求。中国共产党的建立,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变,为中国人民追求社会公正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提供了坚强的领导。

1. 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的价值前提。 首先,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的伦理前提。“政治必须有道德原则来规范,政党和国家、政府的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共同的道德价值理想目标,还必须要遵守最起码的公正道德。”[1]社会主义的公正与资本主义的公正有着本质的区别。资本主义的公正以保护资产阶级剥削制度为根本目的,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正。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其次,社会公正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执行者必须遵循的伦理底线。为政者必须要维护社会公正,因为制度执行得公正与否与社会全体人民的幸福息息相关。习近平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保持高尚精神追求,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永葆共产党人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2](P24)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进程中,坚守公正的伦理底线对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执行者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执行者只有出于公心、处事公正,才能造福一方、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2. 社会公正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首先,社会公正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前提是必须实现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正是这些矛盾推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社会的公正状况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至关重要。只有维护好、实现好社会公正,才能最大限度地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从而对生产力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其次,社会公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社会的发展前进是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人类要实现自我,最关键的就是要解决个体和社会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个矛盾的基本法则就是公正原则”[3]。因此,只有使人民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社会关系才能融洽,才能减少各种社会矛盾的发生,实现社会和谐。再次,社会公正是凝聚人心的重要方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全体社会成员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结果,而要想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就必须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社会成员普遍遵循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逐步凝聚人心,使广大人民自觉自愿地投身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之中。

3. 社会公正符合中国共产党秉持的人民至上理念。 首先,社会公正契合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早在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就认识到,党之所以能够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能够取得各项事业的成功,就是因为始终以群众的利益为考虑各项问题的出发点。公正不仅是人类文明的价值体现,更是社会主义本质实现的前提条件。纵观人类的发展史,大范围的农民起义、社会纠纷多是社会不公所致,在本质上就是民生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历届领导集体对社会公正问题高度重视,将民生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践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其次,社会公正符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追求。党在执政方式上始终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从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经验来看,党执政的价值取向和核心追求就是公正。科学执政是指党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按照科学的思想和方法来开展执政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党执政方式的科学性、公正性、合理性有了更高的要求。民主执政是指党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确保广大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执政是指党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推进社会公正的历史实践

回顾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探索社会公正的历史进程,我们不难发现,不同历史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公正进行了一系列的内涵深化和实践探索,在理论和实践上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总的来说,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公正的百年追求经历了萌芽、探索、发展和创新四个历史阶段。

1. 萌芽阶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对社会公正的探索。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起就义无反顾地担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在实现社会公正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首先,在党的纲领上,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消除内乱,打倒军阀,建设国内和平;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统一中国为真正的民主共和国等目标。[4](P133)可见这一时期党对社会公正的探索就是要实现国家独立、争取民族解放。其次,重视就业和民生保障问题。1922年5月,毛泽东在《更宜注意的问题》一文中,提出了要注意劳工的生存权、劳动权和劳动全收权[5](P8),其中还涉及到了老人以及无业工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再次,在民族事务方面,1938年毛泽东在《论新阶段——抗日民族战争与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发展的新阶段》这篇文章中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6](P621)。党对于社会公正的初步探索是伴随着革命战争而进行的,这一时期的初步探索为后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

2. 探索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对社会公正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以后,各项事业百废待兴,中国共产党在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的设计和实践中,无不体现着党对社会公正的追求。首先,要保证政治上的公平正义,就要保障人民能够平等地享受政治上的权利。中国共产党通过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为新中国的制度建设打下了公正的底色。其次,在经济建设方面,提出了资料共享、均衡发展的经济思想。中国共产党主张生产资料和社会产品由人民公平享有。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通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了人民在利益起点上的公平。毛泽东十分重视均衡发展的问题,主张通过促进国家工农两大产业之间的均衡发展以及调整国家的工业布局促进各地区之间的均衡发展。再次,提出了平等教育的文化思想。毛泽东十分重视人民的教育问题,要求消除人们在性别、地位以及身份上的差异,使人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机会。他指出,“中国教育史有人民性的一面。孔子的有教无类,孟子的民贵君轻……谈中国教育史,应当提到他们。但是就教育史的主要侧面说来,几千年来的教育,确是剥削阶级手中的工具,而社会主义教育乃是工人阶级手中的工具”[7](P398)。最后,在保障民生方面,毛泽东充分认识到了实现人民公平就业对保障民生的重要性。他提倡统筹兼顾,实现人民的公平就业,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有活干、有饭吃。党在这一时期对社会公正的探索对于国家的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我们党作为革命的执政党的初步探索,为党接下来对社会公正的追求作出了指引。

3. 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对社会公正的探索。 首先,探索中国特色的政治公正。政治公正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之一,也是社会成员在经济、文化、社会领域拥有平等权利的集中表现。邓小平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决反对“全盘西化”。他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邓小平反复强调,“在政治上,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真正平等的”[8](P162)。这种平等体现在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等。其次,探索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公正。邓小平认为,“社会主义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不是为了剥削”[9](P167)。经济公正具体表现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独具特色的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一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维持社会稳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了发展基调。二是实行了独具特色的经济制度与分配制度。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未能有效地调动起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结合中国自身发展的实际提出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党在经济所有制方面对推进我国的经济公正作出的努力。邓小平还反对平均主义,要求打破“大锅饭”的机制,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三是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概括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再次,追求独立自主、民族平等的社会公正。在对待民族问题上,新中国没有民族歧视,实现了民族平等。在实现祖国统一的问题上,邓小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并强调“实现台湾归回祖国,完成统一大业,是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广大骨肉同胞在内的共同愿望,也是我们革命的爱国的统一战线所面临的一项光荣的神圣的任务”[10](P205)。在对待国际问题上,党中央始终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探索建立国际关系新秩序。

4. 创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对社会公正的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在这一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社会公正有了新的认识并进行了新的探索,主要集中在经济公正、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以及国际社会公正等方面。首先,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进入新时代以后,我国仍处于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一方面,科技革命、全球合作以及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力的增强,给我国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另一方面,世界经济进入转型调整期,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篇大文章,要坚持“底线思维”“稳中求进”,协调各方做好经济工作;改革要从具体的问题抓起,将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惠民生的改革举措往前排。党中央一系列寻求经济稳定发展的举措,为实现社会公正奠定了基础。其次,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防线。习近平指出,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11](P147),“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12](P69)。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在维护法律公正上下了大力气,使法律公正成为我们新的名片。再次,对于公正的探索主要是社会公正。中华民族是久经磨难的民族,党要带领新时代的中国人民过上好日子。习近平指出,“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13](P40)。我们在党的带领下,经过了百年的发展历程,一直致力于使社会更加公正,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最后,不断坚持对国际社会公平正义的探索。当今世界风云变幻,虽然世界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但各种冲突和挑战仍然存在。面对种种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对社会公正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指出社会公正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并提出了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来解决国际社会中各种问题的思路。

三、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推进社会公正的基本经验

历史和现实证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下,通过经济发展夯实社会公正的基础、通过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正的实现、通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筑牢社会公正的精神支柱,与时俱进、顺势而为,才能不负时代和人民的重托,努力实现社会公正的历史追求。

1. 发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不断夯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基。首先,公平正义问题就是发展问题。我国在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来看就是发展的问题。贫穷不是社会主义,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以及由生产力带来的社会财富是当代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经济发展作为保障,看似美好的平均主义最终会导致人民的普遍贫穷。只有经济的不断发展,才能更好地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进而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其次,发展能够助推社会公正的实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公正有了更多的关注和更高的追求。为了维护和实现公正,我国逐步建立了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贫困问题,为实现脱贫攻坚战的胜利,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亲自督战,加大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教育、医疗、住房等的财政支出,使贫困群众的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充分保障了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发展权利。这一系列成果证明了发展是推进公正的重要基础,只有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公平性、优越性。

2. 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的保障。 社会公正的实现需要制度的保障。首先,制度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助推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4](P45)。因此,必须要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正有重大作用的社会制度,充分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权益,同时也要引导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其次,法律是保障社会公正的重要抓手。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道“防线”,社会不公就会被纵容甚至放大,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只有以健全的法律为抓手,社会各类人员各司其职、依法办事,才能够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社会公正。

3. 以人民为中心是实现社会公正的灵魂。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推进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是创造人间奇迹的真正英雄。中国共产党在探索社会公正的道路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经验对我国公正思想的继续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引作用。唯物史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5](P295)。正是有着无数追求社会公正的人民群众,才能产生历史的合力,推进社会公正事业的进程。而要将广大人民群众汇集起来,产生促进社会公正的合力,使人们自觉投身于追求社会公正的实践,就必须高度重视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事情,“真正把人民放在心上,真正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16]。党对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坚持,获得了全体人民的认可,助推了新时代社会公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尹红英.公正是社会主义政治的基础价值[J].伦理学研究,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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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十五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7] 毛泽东文集,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8] 邓小平文选,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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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1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14]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1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人类减贫的中国实践(2021年4月)[N].人民日报,2021-04-07(9).

来源: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论死亡的公共价值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 唐任伍、李楚翘、叶天希

摘要:死亡是生命内在规律性指向的必然归宿,死亡意味着肉体的终结以及个体一切努力和存在的归零,因而带给人们最深切的恐惧和绝望。但死亡的存在不能成为人类否定一切和止步不前的理由,用理性的眼光来看待,死亡无论对个体生命还是社会的进化发展都有重要的价值,而死亡对促进和满足社会公众的价值共识和共同期望所产生的效用和意义就是死亡的重要公共价值。研究和探讨死亡的公共价值,可以使我们更深刻的认识人类的死亡现象所承载的社会性色彩和意义,认识死亡对公共价值创造和实现的影响,并启示人们正视死亡,善用今生,以有限的生命最大限度地创造和维护社会的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实现对死亡的精神超越。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死亡是人类生命的自然规律变化中不可避免的最终归宿,也是人生哲学的重要内容。 “生”与“死”是构成完整的生命过程的基本要素,同时,二者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也在实质上促进生命体的内在矛盾运动,赋予生命不断向前发展的生机和活力。马克思曾提出“辩证法是死”[1]这一论断,将死亡或否定看作事物发展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也指出:“生就意味着死”[2],死亡作为生命的否定其本身包含于生命之中。因此,死亡作为生命的对立面,是生命变化发展的决定性环节,没有死亡就没有旧事物的否定和新生命的产生的矛盾运动,就没有推进生命向前发展并永续绵延的动力源泉。

尽管世间万物凡是有生命的个体均遵循生死更替的自然规律,但只有拥有主体意识和思维的人类才会在意识领域形成死亡意识的自觉并展开对死亡问题的沉思。哲学对人类死亡问题的思考最为久远和深刻,因其将人类的死亡本质上视为哲学基本问题的范畴,即“灵肉之间或身心之间问题的思考,本质上已经接近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问题,即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了。”[3]医学关于人类死亡的界定和死亡事实的判断标准,也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而经历“否定之否定”的扬弃发展。然而关于人类死亡问题的探讨,不仅仅限于哲学和医学的层面上,往往还涉及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其他各个学科领域。人类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实践中客观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缔造并维护着人与人、人与自然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纽带,因此,人类的死亡也是具有浓郁的社会性色彩和意义的社会现象,从社会学和公共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对人类死亡问题的探讨,实际上是客观认识死亡的社会意义和公共价值,从而引导人们用理性、冷静的态度看待死亡,挣脱死亡恐惧的桎梏,更积极乐观地投身于服务社会、创造和维护公共价值的行动中,从而实现人生价值的最大化和死亡的终极关怀。

关于死亡的涵义。国外学者认为,死亡是一种客观存在,从一般逻辑上认为,死与生相对,死亡意味着有限生命的终结。伟大的法国散文家兼思想家蒙田这样说过,“死神在哪里等待我们,是很难确定的,我们要随时随地恭候它的光临。对死亡的熟思就是对自由的熟思,谁学会了死亡,谁就不再有被奴役的心灵,就能无视一切束缚和强制。谁真正懂得了失去生命不是件坏事,谁就能泰然对待生活中的任何事”;老托尔斯泰也曾强调,“一个真正的思想家,无论他想什么,都不可能回避死亡这个命题”;Heidegger和Derrida则从死亡本体论的角度认识到,死亡是生命过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在我们的前方并不断向我们迫近”[4][5];Hanson在抛却了自我、身体以及意识等有限存在的情况下,进一步提出了超越死亡本体论的理解,即“死亡是一个无限的走向虚无的过程”[6]。国内学者也从不回避死亡这个现实,2000多年前的孔子就专门提到“未知生,焉知死”,传达出其对生死问题的基本态度;鲁迅先生在《过客》中借老人之口说道,“人生的最前方无外是坟──也就是死亡”。此外,很多学者也从物理学、生物学、医学、心理学、宗教学、文学和哲学等不同的学科视界,分别界定了死亡的定义。

关于死亡的意义和价值。在客观认知了死亡的存在后,国内外学者对死亡的意义和价值的讨论更为激烈。一方面,悲观主义者们认为死亡使个体的生命终结和灭亡,因此对生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包括佛洛伊德在内的许多心理学家也认为死亡是使人类产生焦虑的根源,是人们厌恶和不愿思考的话题。而另一方面,一些研究者则肯定了死亡对生命的积极意义。西方哲学将死亡本身作为研究对象,试图探讨死亡本体论层面的价值,Frankl将死亡看作对生命的激励因素,认为不存在死亡而延续到永恒的生命,将变得毫无意义和目标可言,而死亡所意味的有限的生命时间,却能激励人们更充分地享受生命的美好[7];Trisel在死亡赋予生命以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面对死亡,在有限的生命过程中从事有意义的活动并奉献他人,才是超越了死亡的最终价值[8];Ira Byock则更全面地阐述了死亡与生命个体的关系、不同文化背景及宗教信仰对死亡意义的认识及定位,以及死亡对社会群体发展的影响等[9]。与西方哲学研究有所不同,国内学者更多强调生的意义,由生来引出死,认为死亡的价值在于由死亡反观生命的可贵。钱森华指出孔子以“仁德”为核心的思想中关于死亡的体认,实质是“通过对人生价值和意义的立法与创造,高扬人的生命强力,以抵抗和战胜死亡带来的虚无和无意义,打造人生自立自足的品性”[10];周德新则将死亡的价值概括为,死亡对于其所附属的生命体所具有的意义及死亡对人生所具有的意义的本质概括[11];代子阳和陈敏荣进一步分析了死亡与个人、社会、世界的关系问题,并强调了死亡价值的终极关怀[12]。另外,对死亡价值的积极认识和接纳也体现在各种宗教对死亡的看法中,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印度教对死亡的态度十分开放,甚至欢迎死亡,认为死亡是这个世界上重要而积极的一个组成部分,人之所以会死,是因为神的旨意,而且死亡的那一刻是一个神圣、形而上的体验,充满意义。人之将死时,赶快找来牧师、拉比或萨满,把生命的账户结清,拥抱一个人在宇宙中的真正角色。他们认为,没有死亡,世界就会变得没有天堂、没有地狱,也没有轮回[13]。

关于死亡的公共价值。自1995年哈佛大学Mark H. Moore教授提出“公共价值”这一概念后,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展开关于公共价值的研究,如Moore教授认为,公共价值是一个将公众期望的所有有价值的东西联系整合起来的框架,并将公共价值框架的核心内容描绘为经典的“战略三角形”[14];Meynhardt通过借鉴哲学、心理学及经济学的相关理论,认为公共价值来源于公民个体的期望和感知并最终回归于公民个体,公共价值研究应从个体与社会相联系的视角展开,在协调、民主、合法化的社会中共同创造价值[15];Lowndes等人则通过调查研究英国公共部门的制度形式及社会资本与公民参与度的关系,发现公共部门存在的公共价值取向程度与公民的参与程度密切相关[16];Meynhardt和Metelmann研究德国公共部门环境中,公共价值的创造及公共管理者工作中的影响因素,并验证了“Moore教授的公共价值概念和框架同样适用于与美国具有完全不同特征的德国行政文化背景和历史”[17]。国内学者侧重研究公共价值的生成和有效实现的方式,如胡敏中指出,公共价值是指同一客体或同类客体同时能满足不同主体甚至是公共民众(公众、民众)需要所产生的效用和意义,是存在于公共领域中的价值,以公共领域为依托,以公众的需要和消费为旨归[18];汪辉勇认为公共价值是由公众为自己的公共生活创造和设立的一种尺度,不是个别或少数人的主观愿望,而是由公众共同创造的[19];公共价值主要有客体的公共效用、主体本质或尺度的公共表达,以及规范的公益导向[20];公共价值的实现需要以民主和法治为保障的公共治理的开展,以及公众价值取向和心性修养的提升[21];王学军和张弘则从方法论的角度将公共价值研究分为结果主导的公共价值研究和共识主导的公共价值研究[22];包国宪和王学军则具体提出了以公共价值为基础的政府绩效治理理论,强调了政府绩效评估对公共价值内涵的符合和反映[23]。

上述研究大多从公共价值的一般来展开,具体到死亡的公共价值研究成果则非常之少。中国古代司马迁在《汉书·司马迁传》中的《报任少卿书》有言,“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这是对死亡公共价值最早的论述。后来毛主席在他的文章《为人民服务》中,沿用了司马迁的这段话说,“人总是要死的,但死的意义有不同。中国古时候有个文学家叫做司马迁的说过:‘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比泰山还重;替法西斯卖力,替剥削人民和压迫人民的人去死,就比鸿毛还轻。张思德同志是为人民而死的,他的死是比泰山还要重的。”[24]这是对死亡公共价值最经典的论述。因此,关于死亡公共价值的研究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有待拓展和丰富。在社会发展的整体进程中深入探究死亡的社会意义和公共价值,将使死亡的价值突破个体生命本身层面,与社会历史乃至人类整体利益密切结合,死亡对公共价值创造与实现的意义以及超越了生之有限而达到的精神不朽,比以往任何关于死亡价值的界定都更接近于生死的终极关怀。

二、死亡的公共价值含义及其特征

国内外学者在研究死亡的价值时,通常会首先对死亡的价值界定一个明确的定义,从而指导人们对死亡的价值有一个整体上的认识,为进一步探究死亡与其他事物和现象之间的关系奠定基础。那么,在研究死亡的公共价值的过程中,也有必要首先把握死亡的公共价值的定义,为深入分析死亡与公共价值的关系提供逻辑起点并指明基本方向。

所谓死亡的公共价值,通常是指死亡对促进和满足社会公众的价值共识和共同期望所产生的效用和意义。这一定义揭示了死亡与社会公众普遍期望的共同价值追求之间的重要联系。死亡的公共价值既包括死亡所创造和影响的具有公共价值的资源和行为,也包括社会公众主观存在的关于死亡的公共价值观。

死亡的公共价值兼具死亡价值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公共价值所具有的内在特征,并呈现出公共性、社会历史性及多样性三个主要特征。

公共性。公共价值作为无数公众个体价值和价值差异的整合[25],其具有的公共性和公众性特征也决定了死亡的公共价值必然具有公共性这一首要特征。在探讨死亡的公共价值时,实际上意味着我们已经认识到死亡现象早已超越了简单意义上的个体生命的终结,而是会对人类和整个社会的进化发展带来影响这一事实。尽管人类是无数个体生命的存在,但每一个个体也并不是孤立的生活,而是在家庭和社会的共同生活中与他人构成各种各样的内在联系[26]。因此,死亡的公共价值是针对所有社会公众而言的,具有公共性特征。首先,公共性立足于个体性,即死亡的公共价值所具有的公共性以承认死亡价值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为基础,所谓“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充分揭示并说明了死亡是所有个体都无法逃遁的终极归宿,不存在生命永恒的神话,但不同个体的死亡又有其特殊性,有着具体的、不同的死亡价值和意义;其次,公共性超越了个体性,以所有社会公众的共同价值诉求为核心,更加关注死亡的客观存在对公众价值共识的形成与充分表达所产生的影响;另外,公共性蕴含个体共享性,死亡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并激发最大限度满足公众公共价值诉求的行为取向,而追求和维护公共价值的行为所创造的公共利益最终由所有社会公众共同拥有并共同受益。

社会历史性。死亡的公共价值突破了死亡对个体或某一小范围特殊群体的意义和价值,表现出公共性的特征,也意味着对死亡的公共价值的探讨与衡量必然处于整个社会和历史发展的进程之中,呈现出社会历史性的特征。第一,死亡现象具有社会性特征。死亡对于人类而言不仅仅是个体生命从出生、成长到死亡这一过程中的一个简单自然现象,个体的死亡也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而是发生在整个社会与社会关系中的一个社会性事件,死亡现象的存在维持并促进社会的合理规模和正常发展,并对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带来影响。因此,对于死亡的公共价值的认识离不开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社会关系。第二,公众对死亡意义的认知和公共价值的诉求受到社会、历史与文化的共同影响。人类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也是文化的产物,特定社会历史和文化传统对生命和死亡意义的定位,是引导其社会成员道德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形成的重要前提[27];不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影响社会成员个体的价值取向,并对公共价值生成和社会公共价值观的形成具有实质性的影响。第三,对死亡的公共价值的认知与衡量具有社会历史性。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对价值的评判也具有不同的标准,因此,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道德文化传统影响下的人们对死亡的公共价值的认知是不尽相同的;而人们对于公共价值的诉求也是随着时间和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所以,同一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或发展阶段,人们对死亡的公共价值的衡量与评价也有所不同。

多样性。死亡的公共价值也具有多样性的特征。一方面,死亡的公共价值所涉及的主体具有多样性。主体对公共价值的诉求和公共表达是探讨和衡量死亡的公共价值的首要前提。作为个体的每一位社会公众,其个人期望和价值标准是多样化的,公共价值作为将全体公众多样化的个人期望协调并整合而形成的共同价值和公共利益诉求,实际上实现了由多样向统一的转变。但仍不可忽视,在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进程中,多样化主体的个人价值期望以及在此基础上寻求和表达的公共价值诉求也会不断发生变化。另一方面,衡量和评价死亡的公共价值的标准具有多样性。正如死的价值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一样,死亡的公共价值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传统背景下,或同一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来衡量也会存在差异和不同,一定阶段或一定的社会或文化环境下公众对死亡的公共价值给予高度的认同,可能在另一时期或另一社会条件下获得完全相反的结论。概言之,对死亡的公共价值的衡量与评价是相对于一定社会和文化影响下公众的普遍价值共识和共同价值诉求而言的,这既是死亡的公共价值呈现的多样性,也是价值评价的相对性特征的体现。

三、死亡对促进公共价值创造和实现的途径

首先,死亡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平等。公平与平等是公众最基本的公共价值诉求,公共管理者致力于构建民主、法治的治理模式以最大限度寻求和满足公共价值,也以社会的公平和平等为前提。死亡不断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平等[28],这一观点看似荒谬。诚然,当人们对死亡及其价值的认识局限于负面影响的层面时,死亡始终是笼罩在生命过程中的阴影,死亡在剥夺了生命 的同时,也终止了一切与该生命相关的创造和存在,为家庭甚至整个社会群体带来伤痛和损失。但是,从生命与其附属物的关系来看,死亡的确具有促进社会公平与平等的价值。

其次,死亡促使物质财富和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人们在有限的生命过程中不断创造着价值,却也在创造价值的过程中或因为天资禀赋的不同,或因为努力程度的差别,又或因为社会其他不合理因素的影响,导致同样的生命呈现不同的格局,甚至出现巨大的差距。然而,在死亡的客观存在面前,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正所谓“死生,天地之常理,畏者不可以苟免,贪者不可以苟得”。辩证唯物主义强调,物质决定意识,但是物质和财富却无法决定死亡,当死亡的到来昭示着生命的终结时,一切附属于生命的东西都变得微不足道,无法与生命本身相比较。从这个意义上讲,生命本身高于一切[29]。因此,死亡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物质财富和公共资源的重新分配提供了条件;同时,死亡的客观存在也形成一种推动力,在法律规定权利和义务一致的社会中,迫使那些敬畏或惧怕死亡的富人们在财富和公共资源的分配中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将自己的财富投入到社会公益中,或作慈善救助弱势群体,或投资于社会公益项目建设,这样既确保法律对自身权利的公平保障,又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等公共价值的传递。

再次,死亡割裂社会关系并促使其不断更新。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0]。人们终其一生创造价值本质上也是在构建自己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群体的关系网络中寻求一定的能够显示自身独特性的位置,并将社会关系网络不断延伸和扩大。社会关系网络为人们进行社会活动提供基础和平台,一个具有强大社会关系的群体将有更强的实力通过社会实践活动谋求和聚集更多的物质财富和丰富的社会资源,而死亡割裂和阻断了既有的社会关系存在,并为构建新的社会关系创造条件。死亡是个体生命的终止,也意味着个体从家庭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彻底退出,从而割裂以个体为中心的各种社会联系[31]。因死亡而消亡的个体可能会继续发挥精神方面的影响,但现实的社会关系已经不复存在,新生命的产生,将重新构建起新的社会关系,在这种社会关系的割裂与不断更新的过程中促使社会向公平与平等的方向发展,并维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死亡引导积极的行为取向促进公共价值的创造和实现。死亡凸显了生命过程必然的、不可超越的有限性,而正是有限性的存在使生命迸发出更多的活力和精彩。可以说,人们真正意义上对生命价值的思考是从客观思考死亡开始的,只关注生命而回避死亡的人,犹如雾里看花,永远无法参透生命的意义和人生的全貌;只有正视并接纳死亡,由死亡的存在来反观并感悟生命的价值,才能洞察和知晓生命的可贵与生活的意义。对死亡的体认,激励人们珍惜有限的生命时光,在短暂的生命中发挥最大的生命价值,为创造和实现公共价值做出最大努力和贡献,赋予生命更璀璨的光芒。

死亡的客观存在启示人们反观生命的价值。生命没有永恒,死亡的到来在证实了生命的有限性的同时,也将为有限的生命划上最终的句号。通过对死亡必然性的认知、对他人死亡的观照或自身的濒死体验,能够深刻的启示人们透过死亡重新检视和规划自己的人生,正如古罗马哲学家塞涅卡所言,“只有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脆弱性和有死性,从而面对不可避免的死亡,积极筹划自己的有限人生,才能从容、有序地度过自己的一生。”[32]在有限的生命过程中充分发挥生命的价值,提高生活的质量,在社会意义上为社会和他人做出更多的奉献,追求公共利益和社会价值的最大化,从而更坦然的面对死亡的到来。同时,在精神层面上,死亡使生命和肉体消亡,但人生中通过事业、道德、奉献等创造的价值却会成为不朽的精神力量继续流传,也鼓舞人们善用今生,将生命的价值更多放在对社会的贡献上,而不是个人的索取,以实现有限生命向精神存在的转换和无限延伸。

在公共价值的范式中,公共价值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和组织机构,包括政府、公众和社会共同在内的多元主体共同创造的,是社会公众关于权利、义务和规范等达成的共同期望和集体偏好[33],也是公共管理者通过公共管理与服务活动创造和实现的重要价值。公共价值的创造与实现既是人类的活动,也是社会历史的活动。因此,死亡作为生命的内在规律性,规定了创造和实现公共价值的主体生命的有限性,在启示人们反观生命的价值的同时,也激发和引导人们更积极的行为取向,最大限度促进公共价值的创造和实现,追求生命价值在精神层面的延续。一方面,死亡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平、民主、法治等公共价值诉求的提升和表达。死亡使生命的循环更替得以实现,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社会资源和社会关系的更新和重新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与平等的发展。社会的发展和新老更替必然带来公民意识的不断觉醒和提升,促使社会公众对民主、自由、法治以及更深层次的价值期望的表达。另一方面,死亡所带给人们关于生命价值的警醒,将促使公共管理者们反思并重新审视自身的职责与价值,将公共价值置于决策和管理的中心位置[34],通过合理合法的管理行为、科学的政策规定和高效为民的服务意识,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断努力。《左传·公二十四年》有言:“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再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不朽。”无论社会公众还是公共管理者,能够致力于追求和满足公共价值,为促进公共价值的创造和实现而提供物质、精神支持,并付诸行动的人们,其本身突破了死亡对肉体生命的终结意义的认识局限,实现死亡价值的超越和精神的不朽。

四、死亡对捍卫社会主义公共价值的意义

社会主义价值观也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价值观,是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长期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反映出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追求的普遍共识[35]。我国社会的公共价值观集中表达为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为国家层面价值目标,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社会层面价值取向,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为个人价值准则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涵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传统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理想信念和道德风尚等价值要求,才得以成为社会公众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信仰,成为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社会公共价值观。

纵观古今,这一社会公共价值观深深蕴含着无数仁人志士对舍生取义和誓死捍卫国家、集体利益的死亡观的践行。“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是孟子在正义面前不畏死亡的豁达心境;“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是文天祥在国势危亡之际舍身取义的民族气节;“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是林则徐为国家利益甘愿付出生命的爱国情怀。到近现代的中国,正因为革命先烈“宁为战死鬼,不作亡国奴”“砍头不要紧,只要主义真。杀了夏明翰,还有后来人”的精神呐喊和前赴后继的英勇牺牲,才实现星火燎原般的伟大胜利,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正因为各行各业的劳动楷模“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的坚定信念和无私奉献,才有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人民的幸福生活。

夏明翰、方志敏、杨靖宇、董存瑞、黄继光等这些革命先烈,他们以自己的“死亡”和牺牲,执着坚守正义和自由,为民族和国家利益视死如归、呕心沥血,死亡在这些民族英雄和人民卫士面前,没有一点黑暗和恐怖的色彩,却是成为了成就他们实现爱国情怀和理想信念的途径。他们用自己的青春和生命捍卫并践行着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价值目标,他们以死亡真切地表达着他们最高层次的人生价值和态度,也感染和激励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死观,正确认识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终生。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最重要的公共价值,需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时代的前进,一代又一代的人们去延续、更新和发展,否则就会沉淀、固化和缺乏生命力。而人的生命过程是一个向死而生的过程,死亡是个体生命中的内在规律和最终环节,即便有“终有一死的人向往永生,向往永生的人终有一死”[36]这样的人生悖论始终敲打着人类的思绪,人类终究还是无可选择地要走向死亡。死亡的到来意味着肉体的终结和对生命过程中一切存在的归零和否定,但也不能将死亡看作恐惧和绝望的根源。因为死亡更是构成完整的生命过程的重要一环,一个完整的生命过程既包括生,又包括死;死是生之死,生是死之生[37]。试想没有死亡的存在,生命将趋向于永续繁衍和发展,有限的资源受到无止境的消耗,直至生存空间饱和,濒临毁灭;没有死亡的存在,人类的生理和心理也会随着年龄的增长日益老化,思想僵化,使社会日益缺乏生机和创造力,公共价值缺少更新和活力,因而无法召唤起为社会、为他人服务的欲望。正因为死亡的存在,使个体完整的生命过程具有了有限性的特征,个体生命的死亡,促进了生命的新老交替和公共价值的推陈出新,保证人类与自然、人类与社会在有限生存空间中平衡。死亡正是在这种赋予个体生命有限性的意义和价值的同时,实现世间万物整体意义上的生命长存和欣欣向荣。此外,死亡赋予生命过程的有限性,也激励人类更加热爱和珍惜有限的生命,更充分的享受生活,实现生命的价值[38]。

死亡为公共价值的衡量和评价提供标准和尺度。死亡和新生命的诞生,调节和控制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人口数量维持在合理且能够持续发展的限度内。同时,死亡与新生命的产生也是一个循环往复的生命淘汰与更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新生命不断产生新的思想,带来新的创造力,新的思想和创造力则促进社会整体公共价值的不断更新。一方面,人们关于公共价值的诉求以及对公众价值诉求的满足程度是随时间流逝而不断变化更新的,另一方面,人的生命过程是不断创造价值的过程,而公共价值也是在不断被更新和创造的,死亡的存在才使对价值和公共价值的衡量与评价得以显现。没有死亡构成一个完整的生命阶段,个人的是非功过则没有鉴别的前提,对公共价值的创造与实现也失去了衡量和评价的标准,我们无法证明当下的某一公共价值在未来的社会发展阶段是否意味着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我们也无法保证一个人能够永恒的为创造和实现公共价值去努力而不会背道而驰。所以,死亡将公共价值的界定置于特定的生命区间和时间范畴,既遵循了死亡的公共价值所具有的社会历史性和多样性的特征,也为死亡的公共价值的衡量和评价提供了更客观、准确的标准和尺度。而关于死亡的公共价值的具体评价尺度,则应考察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中死亡对促进公共价值的创造和实现所产生的具体影响,死亡的公共价值,必然是死亡现象直接或间接对社会公共价值的生成和实现产生正面和积极的效应。

五、结论

死亡是人类生命中绝对的必然的存在,也是人们探索而终不得其解的永恒之谜,生者无法感知死亡,而死者也终不能再复生来描述关于死亡的体认。人们向往生的希望与活力,因而更在死亡的困惑与恐惧中苦苦徘徊。但理性客观地来看待,死亡本身是有价值的,并且对个体生命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本质性的影响,特别是人类的生死更替,超越了个体的意义而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的印记,因此,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认识死亡的公共价值,不仅丰富了死亡价值的内涵,也为人们正确认识死亡对促进和满足社会公众普遍期望的共同价值之间的重要联系提供了新的路径。首先,死亡将对于公共价值的衡量和评价置于特定的生命区间和社会历史背景下,为公共价值的衡量和评价提供客观的标准和尺度。其次,死亡的公共价值的最主要的体现即为死亡对促进公共价值创造和实现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死亡间接促进社会公平与平等,为公共价值的产生与实现提供社会基础和前提;死亡所意味的生命的有限性使人们警醒并珍惜生命的价值,在有限的生命中以更积极的行动追求和满足社会的公共价值。最后,不容忽视,死亡的公共价值更充分的表现为正义、崇高的死亡观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信仰淋漓尽致的表达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公共价值观的捍卫,以及对人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生死观的深远影响。

“逃避死亡的话题,只会让我们更远离生命本质的真相”[39],希望人们都能正视死亡及其价值,挣脱死亡存在给生命带来的神秘而阴暗的桎梏,在有限的生命过程中一往无前,描绘更绚丽精彩的人生图景,以创造的公共价值和永恒的精神力量证明人生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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