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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体育学院学报 你被“健身”洗脑了吗?

你被“健身”洗脑了吗?

澎湃新闻 湃客

未来媒体实验室

嘿,你今天健身了吗?

听到这个问题,一定有人摆出傲娇脸,秀出刚练出的马甲线;也一定有人满心罪恶感,感叹说:唉!我都好几天没健身了!肯定胖了好几斤!

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走进了健身房,或者下载了健身APP,享受心跳的声音与汗水的味道。但你有没有想过,你健身是为了什么呢?你为什么会被健身吸引并为之疯狂呢?

你有没有发现,几年前健身似乎还是男生的天下,但近年来,女性健身队伍却日渐庞大,这背后又蕴含着怎样的深意呢?

下面我们将从社交媒体、消费主义、女性主义三个维度,重新审视“健身”。

互联网+:社交与健身的联姻

随着新媒体时代特别是移动媒体时代的发展,“互联网+健身”的发展步入快车道,在社交媒体的助力下,健身的理念和文化得到更广泛传播,也使更多人加入了健身的浪潮。梳理移动社交对健身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APP:随时随地健身不是梦

健身类APP的推出,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健身的时空限制,免费提供专业指导,使用便捷、即开即用,无论是在家还是办公场所,都能找到合适其情境的训练计划,极大降低了人们的健身成本。体育健身类 APP同样伴有社交功能,可以随时随地与运动爱好者交流心得体会,并且可以通过打卡、分享,将健身信息发布到各大社交平台,供更多的人阅读、交流;另外,可以关注好友及健身达人,获知他们的健身动态。

如keep软件,在健身结束后,同时使用app的用户可以相互打气、点赞,通过交流营造出共时性的健身氛围,催生出“人人都在健身”、“好友陪我健身”的虚幻感知;当好友或者达人们发布动态和性感的健身靓照时,无疑会给用户造成一定的压力和动力,如同一种虚拟的竞技,进一步激发用户的健身积极性,提升用户粘性。

(二)社交平台与经验分享

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成为健身爱好者在移动端交流的主要空间,他们会在这里晒出健身后的照片,或者转发分享健身类的经验、文章,使得健身文化在更大的圈子里传播蔓延。微博中的9图排布、动图发布,可以第一时间抓住人们的眼球,“三分钟瘦腿”、“五个动作练出马甲线”等标题和内容更是迎合了当下人们快节奏的生活,极易形成传播矩阵。加之低成本的开启方式,带动了更多人了解并试水“健身”。

新浪微博数据中心显示,2014年11月1日至 2015年10月31日期间,新浪微博用户参与讨论话题类别分布如图4,有7680万用户转发体育类相关话题博文,3411万用户评论体育类相关话题博文,14511万用户点赞体育类相关话题博文,1413万用户收藏体育类相关话题博文。

微博的“超级话题”也为人们兴趣的垂直细分提供了讨论平台,其中与“运动健身”相关的超级话题有“健身”、“瑜伽”、“健身爆照”、“每日健身日记”等,供用户进行讨论和经验分享。如“每日健身日记”中,人们在健身打卡的同时,还晒出自己的健康食谱、瘦身成果,为健身增添了不少乐趣。

(三)健身也能变网红

“网红”可谓是社交媒体时代的独特景观之一。而随着健身领域的发展,同样催生了一批健身网红。

如微博名为“许多语儿”的90后美女老师,其健身照片曝光后引发热议;Instegram上的@couplegoals,被称为“秀恩爱的典范”,情侣二人因健身走到一起,并晒出一起健身的照片、视频,用甜蜜的狗粮圈粉无数。

@couplegoals

“网红”无疑是网络时代在某个垂直领域的“名人”,而名人的价值在于其吸引和调动关注的能力,这种能力与产品销售息息相关,也就是说,名人依靠引发关注而产生商业价值。

健身网红一方面由健身业催生,另一方面,他们通过作为网红的个人影响力,引发了更多人对于健身理念的认同、对于健美体形的追求。

消费主义:是什么操纵了“健身”

当健身的队伍日渐庞大起来,我们是否应该思考一下,“健身”于我们而言到底是主动为之还是被动选择?

经研究发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开始将身体及身体所参与的行为融入现代的审美视野。健身产业就在这样的背景中开始滋长。

法国社会学家让·鲍德里亚曾在其著作《消费社会》中阐释了“消费社会”的概念,即人们的消费行为不是基于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追求产品背后的符号意义,企业不仅生产了商品,而且通过广告、媒体宣传等途径制造了人们的需求。通俗来讲,就是“饱暖思淫欲”,使用价值已经无法满足消费者蠢蠢欲动的欲望和“成为更好的自己”的追求。

但“健身”又是如何与“更好的自己”划上等号的呢?

要想让某种理念得到广泛传播,当然少不了媒体的助攻。在健身产业化的今天,若要追逐更大消费群体和利润,必然要通过媒体、广告进行宣传。一方面宣传的是产品的优势和差异性;另一方面就是要在消费者心中埋下“健身理念”的种子,为“健身”贴上“健康、时尚”的标签,并推动其成为消费者的自然追求。

广告、宣传画里我们经常会看到两种截然不同的画风,一种是线条优美、健康有型的健身美女照片,而另一种则是肥胖丑陋、滑稽搞笑的图片。前者力求营造完美身体形象,激发人们追求的欲望和健身的动力;后者则蕴含着一种“身体恐慌文化”,让受众产生负罪感、对肥胖的担忧,而出路就是进行消费,健康主义则进一步将这个行为个体化和道德化。

另外,在消费社会中,身体越来越成为现代人自我认同的核心。鲍德里亚对身体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在消费社会的全套装备中,有一种比其他一切都更美丽、更光彩夺目的物品——它比负载了全部内涵的汽车还要负载了更沉重的内涵,这便是身体。”而健身恰好就是打造理想身体并实现自我认同的手段。一方面,健身可以成为社交的手段,比如:健身房里有偶遇的机会,晒健身图片到朋友圈可以获得关注和赞美等等;另一方面,通过健身来彰显自己“健康”、“时尚”、“紧跟潮流”,从而完成自我形象的建构。

于是,健身在成为通往“健康与美”的魔法通道的同时,也成为了“健康与美”本身。其适时的出现和涵盖的“健康”信息渗透到了每个人的内心,操纵着人们的生活,形成社会生活的一种奇特景观,人们对之趋之若鹜,很快便形成了一系列美丽工业的产业链。

▍女性主义:健身人群的变迁

微博指数:关注“健身”的人口特征

由上图可以看出,在微博中,女性对“健身”的关注程度超过男性,虽然微博群体的代表性需进一步讨论,但依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问题。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是什么原因提升了女性对健身的关注呢?

纵观中国从古至今对女性美的认知,可以发现女性美的内涵在逐渐发生嬗变。汉代的班昭曾在《女诫》中说:“阴阳殊性,男女异行。阳以钢为德,阴以柔为用。男以强为贵,女以弱为美。”那时候,女性形象是柔弱的,扮演着刚强的男性的反面。汉朝赵飞燕被描述为“纤便轻细,举止翩然”,也可窥探出对“瘦即是美”。到了唐代,因为杨玉环的得宠,审美一时发生转向。但纵观古今,以瘦为美的审美观表现出压倒性优势。中国女性追求的“瘦”很长时间以来都是骨感美。

如尼采所言: “男性为了自己创造了女性的形象,而女性则模仿这个形象创造了自己”。媒体通过不断宣传女性身体的标准、意义和价值,使女性被物化并落入美丽的陷阱,一生与自己的身体为敌,将社会的审美标准作为塑造自身形象的奋斗目标。这种女性审美的缺席,使她们沦为男性的附庸。

进入21世纪的女性在政治、文化 、经济、艺术、体育等领域开始有更显著的破除二元对立等级的诉求,不仅追求男女平等,而且在更大程度上追求女性解放与女性特殊价值的实现。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女性加入健身的行列,通过健身塑造肌肉线条,达到一种健美的视觉效果。而“肌肉”此前一直是男性的代名词。这背后的推力,既是全球化加深,健身潮流和健美形象的广泛传播,同时也是女性主义和女性自我意识的崛起。

Google Ngram Viewer: Feminism和Fitness从1800到2000年的词频变化对比

Google Ngram Viewer:健身、女性主义、女权主义从1800到2000年的词频变化对比

由图可以看出,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20世纪80年代以来,“健身”与“女性主义”都表现出了同趋势的增长。

百度百科对女性主义的定义是:女性主义(Feminism)又称女权(女权主义) 、妇女解放(女性解放) 、性别平权(男女平等)主义,是指为结束性别主义(sexism)、性剥削(sexual exploitation)、性歧视和性压迫(sexual oppression),促进性阶层平等而创立和发起的社会理论与政治运动。其意义所在是揭露、抵抗与消灭社会文化在性别中贴上的标签。

法国女性主义者西蒙娜·德·波伏娃(Simone De Beauvoir)在著名论著《第二性》中鲜明指出:“女人不是天生的,而是后天形成的。决定这种介于男性与阉人之间的所谓具有女性气质的人是整个文明 。”

当女性主义渗透进时代文化时,促使社会价值观发生转变,帮助女性实现自我觉醒,在各个方面追求自身的独立发展。这在审美和运动方面,则表现为,女性突破“柔美、纤细”的刻板印象与牢笼,拿起钢铁器械,去锻炼健美体魄。这在无形中撼动了男性权威,通过健身获得的肌肉与线条,是健康与力量的表征,传达出女性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对男性依附性的下降,闪烁着女性的自我解放与独立意识的光辉。

但女性主义并不是无视一切差别,而是在尊重个体差异性基础上实现的平等。就健身领域而言,针对男性和女性的生理差异和审美差异,发展出了不同的指导方案,男性侧重力量与块状肌肉的练习,女性则在柔韧与线条美上下功夫。

参考文献:

[1]吴若熙,王庆军.体育健身类APP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15(4): P18-22.

[2]耿超逸.社交媒体与城市居民健身需求交互性的研究——以2015新浪微博为例[D].西安体育学院,2016.

[3]龙晶晶.大学生瑜伽健身消费的符号化研究[D].湘潭大学,2011.

[4]陆东东.论商业化健身产业中的身体恐慌文化[J].体育研究与教育,2015,30(5):P38-41.

[5]刘曼罗.21世纪初女性主义视角中的女子健身方式初探[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8 ,20(3): P115-119.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 | 周彤 叶映荷

本期编辑 邢潭

对抗性体育比赛中人身伤害损失分担的裁判考量

——永州中院判决杨玉荣诉宾成健康权纠纷案

01裁判要旨

对抗性激烈的体育竞赛具有高风险性,对于因参加体育活动而引发的人身损害,在双方均无过错或适用其它归责原则难符公平的情形下,对损害结果应适用损失分担规则处理,并应从补偿范围、影响补偿因素和分担损失比例等方面综合考量,以使司法裁判更具实践性。

02案情

原告杨玉荣与被告宾成均系零陵区篮球爱好者自发组织的170联盟的成员。2013年5月14日晚,杨玉荣与宾成均参加了由该联盟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比赛时,宾成为防守方对杨玉荣的投篮进行封盖,致使杨玉荣落地时右手受伤,但宾成的防守行为并未犯规。事发后,杨玉荣共花费医疗费13,028.91元,其伤势经鉴定相当于《职标》七级伤残。

03裁判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主要是宾成是否应当对杨玉荣因篮球比赛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杨玉荣受伤而宾成并无过错,对此杨玉荣亦予以认可,故宾成不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篮球运动是一项对抗强烈的体育活动,任何人参加该项运动,都应当意识到可能产生的危险,参加体育运动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自愿承担危险的行为,但考虑到宾成是一名公务员有固定的收入,而且双方均是170联盟的成员,宾成的行为亦对球队有所归益,由此也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分担,遂判决:被告宾成向给付原告杨玉荣补偿款10,000元。

04评析

体育伤害常与体育运动相伴而行,尤其是在对抗性较为激烈的竞技体育中,人身伤害难以幸免。本案系一则典型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人身损害的分担问题,生效裁判中“损失分担”的司法立场也反映了法院对“公平责任”的修正表达。

一、裁判立场的拉锯:从公平责任到自承风险

公平责任的规定源于《民法通则》第 132 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主观上也没有过错,仅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在受害人之间进行损失的分担,它应当属于补偿性质而非赔偿。

竞技体育主要以比赛规则为标尺,其不仅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还受相关竞赛规则的约束,诸如本案中的篮球比赛,本身就具有激烈的对抗性,球员之间身体碰撞不可避免。原告所受伤害虽与被告行为存在关联,但被告未逾越比赛规则,其行为依然系体育比赛允许的范围,因此原、被告双方在民法语境下均无过错,本案无法适用其它归责原则,且适用其它归责原则亦会产生不公平后果。对于这种情形,通常的观点易联想到公平责任的适用,该原则核心作用为救济作用,是对正义的再次矫正。

本案案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是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法院的生效裁判是对原、被告权益的终局界定,且任何的司法个案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未来产生一定的影响力,如果二审仍坚持适用公平责任,将对未来类案裁判引发不当的参考作用,这种对公平责任的批驳观点,主要集中表现为:

一是受害人默示放弃赔偿说。该观点认为在篮球等身体对抗性非常强烈的运动中,伤害的发生不可避免。自愿参加比赛就意味着行为人对风险承担的默认,并放弃了基于正常运动所产生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将与受害人之前的意思相冲突。二是体育法益优先说。该观点认为体育运动的基本宗旨在于增强国民身体素质,终极目的在于促进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的实现。公平原则的适用将使体育活动尤其是对抗性较为强烈的竞赛难以开展,从而不利于人民体质的增强。三是增加经济成本说。该观点认为在对抗性体育竞赛中,参与者是潜在的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复合体,其发生加害与受害事故的几率大致相当。适用公平责任将增加诉累,而适用自承风险将降低诉讼成本,从而更符合经济成本原则。四是法条适用限制说。在大多数国家,适用公平责任的案件数量及其有限,主要集中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致人损害且监护人无过错的情形。在对抗性激烈的篮球比赛中,引入公平责任可能会构成司法裁判对法条适用的不适当地拓展。

加之实务中“南京足球友谊赛伤害案”、 “石景山足球伤害案”、“上海交大足球伤害案”已体现了部分法院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裁判立场。[1]因此,本案中公平责任的适用并未得到合议庭的一致支持。

二、权益修正的表达:损失分担规则的合理引入

《侵权责任法》第 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该条以“分担损失”取代了《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分担民事责任”,这不仅仅是措辞表达的更新,更是法律立场的重新确立。法工委民法室对《侵权责任法》第 24条的立法背景说明中表述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损害的发生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毕竟由其引起,如果严格按照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处理,受害人就要自担损失,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谐人际关系的建立。”[2]由此可见,损失分担规则是对公平责任的修正立法表达,不仅让法条的用词更精确和逻辑更自洽,也让司法裁判从强调追究加害者的“责任”转向对双方分担比例的合理考量。

就本案的裁判立场而言,篮球运动项目中的身体对抗性接触十分频繁,被告行为并未违反裁判规则,亦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原告的身体损伤又确与被告关联,因此,法院判决由被告对于原告人身伤害进行一定程度的损失分担。在损失分担的限度方面,法院除了考虑到经济条件等因素外,还特别考虑到了被告行为对所属球队的归益、原告已获职工医疗保险的大部分报销及放弃了向其他队员索赔的等因素,进而对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做出了进一步裁减,使得判决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具备可执行性。同时,损失分担规则通过经济手段补偿了受害者的肉体伤痛,体现了弱者权益保护原则和人道精神,折中了理性人假设和私法自治原则的极端表达,让每一个参与体育活动的人都更具权益安全感,更能增进国家和民族的生命力。

需进一步说明的是,审判实务中责任比例确定存在随意性,法院多会直接判定补偿数额,并不对受害人的损失总额进行仔细核算,或者以“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一语带过。损失分担比例的确定应全面考虑客观因素,其法律效果是将受害人的损失在受害人和责任人之间进行分配,但这种分配毕竟是责任人的额外财产负担,受害人实质上是获得了法律所确认的“同情”,因此法官在确定损失分担比例时应当尽可能考量客观因素,即责任人和受害人的客观经济状况、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但应把责任人的经济状况放在首位考虑;若存在受益人,则还需考虑受益人受有利益的大小,虽然受益人的受益程度并不是损失分担的出发点。总而言之,损失分担原则应综合考虑损害程度或者受益程度,以避免显失公平。

另在本案生效裁判作出后,现行的《民法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中也进一步优化了对原有《民法通则》的表达,未再出现“分担民事责任”的立法表述,而是以“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进行了总括性表达,可以说《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失分担规则也得到了现行《民法总则》的认可。[3]

三、主观过错的界定:对抗性体育竞技的特殊性

体育运动领域经常出现对身体接触的许可,对身体损伤如要界定为侵权责任,那么根据其伤害侵权的特殊性,侵权人在主观上应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即主要表现为犯规、故意犯规、故意伤害和过失伤害,而运动员作为加害主体而言,主观形态又包括故意伤害他人和应尽未尽的注意义务。

如何界定运动员竞赛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可从比赛规则和运动项目两个方面分析。比赛规则一般包括采取安全措施的规则、在体育运动中禁止犯罪行为的规则以及确立法律责任范畴的规则,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比赛的对抗起到促进作用的规则,如篮球比赛中允许运动员合理冲撞;另一类是为了维护运动员人身安全的规则,如足球中禁止运动员以铲球的动作攻击其他运动员。同时,由于体育运动种类的多样性,不同类型的体育运动对运动员的注意义务的要求标准也不一样。对抗性的体育运动项目可分为有身体接触和无身体接触两种,而篮球比赛伤害则属于前者无疑。在判断有身体接触类运动主观过错的标准相对宽松,运动员为了赢得比赛可能会出现一些过激行为,应当主要通过对身体接触的程度加以区分;如篮球运动中的身体对抗接触十分频繁,若其行为在比赛规则范围内,一般不认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即行为人对伤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本案案号:

一审: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816号

二审: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191号

编写人: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李茜、贺少玲

[1]李燕:《“自愿承担风险”抗辩在体育伤害责任中的适用》,载《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2]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立法背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对民事责任进行提纲挈领式的概括,使之广泛适用于民商事各个领域,并将规范、引领民法典分则中各分篇以及其它民商事法律的制定。删掉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等《侵权责任法》特有的原则,加上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等具有广泛适用性的规定,加上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以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加上民事责任优先规定,从而使民事责任既具有高度概括性,又形成了完整的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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